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航空港区组织人事部、教卫体局,南阳市中医药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医保函〔2021〕229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豫发〔2020〕4号)等要求,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优势,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举措》,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2月25日
进一步加强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举措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中医药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加快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提出以下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措施。
一、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一)扩大中医药服务医保供给。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医疗机构以及中药零售药店等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以及养老机构内设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二)强化省内异地就医中医药服务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结算范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在医保定点协议中明确中医医疗机构收治省内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时的管理要求,住院费用符合当地按病种付费范围的,执行就医地按病种付费规定,做到应结尽结。
(三)完善“互联网+”中医药服务。支持定点中医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中医药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经办机构加强跟踪评估。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将“互联网+”中医药医疗服务纳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体系统一管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中医药医疗服务,按照线上线下公平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
二、加强中医药服务价格管理
(四)深化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丰富中医价格项目,完善新增、动态调整中医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政策。对来源于古代经典、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的中医传统技术以及创新性、经济性优势突出的中医新技术,简化新增价格项目审核程序,开辟绿色通道。支持国家医学中心(中医类)在国际临床前沿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研究项目中先行先试。
(五)加大对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的倾斜力度。及时开展调价评估,重点支持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优先将功能疗效明显、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体现劳务价值、应用历史悠久、成本和价格明显偏离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坚持落实“三个60%”,即价格构成中技术劳务占比60%以上的项目优先纳入调价范围,且此类项目的数量和金额占比需分别达到调价总数和总金额的60%以上。
(六)支持中药饮片高质量发展。加强公立医疗机构中药饮片采购管理,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顺加不超25%销售。非饮片的中药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无法提供中药饮片实际采购票据的,可参照本地区社会药店购进价格作为监管依据。医疗机构炮制的中药饮片、配制的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现行挂网采购要求,在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中药配方颗粒。
三、将适宜的中药和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七)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药及制剂。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将经国家谈判纳入医保目录的中成药配备、使用纳入监测评估。将国家谈判药品中符合条件的中药品种纳入门诊特定药品范围,并实行“双通道”管理,将参保患者用药的渠道拓展到定点零售药店,探索推进将“双通道”管理中药品种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将符合《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但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常用剂量开具的中药饮片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八)发挥中医药疫情防控作用。注重发挥中医药在重大疫情防治中的积极作用,将符合疫情诊疗规范的中医药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完善适合中医药特点的支付政策
(九)推进中医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优化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的支持力度。根据按病种付费实施情况,可适当提高中医医疗机构的系数或中医病种支付标准,充分体现中医药服务的特点和优势。
(十)推广中医优势病种按病种付费。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中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逐步扩大到具有开展中医药住院治疗服务资质的所有定点医疗机构,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参与试点。各级医保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自主新增或调整中医优势病种范围,建立本地化中医优势病种目录。省级医保、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全省运行情况,逐步扩大中医优势病种目录,成熟一个纳入一个。
(十一)提升基层医疗机构中医治未病作用。支持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纳入医保支付,鼓励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在其诊疗范围内承担医保门诊慢特病的诊疗,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慢特病防治中的作用。在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按人头付费,鼓励中医医师和有条件的中医诊所组建团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并提供中医药服务。
(十二)扩大中医日间病房试点。按照“统筹兼顾、试点先行、总结推广”的原则,在现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试点基础上,逐步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加强中医日间病房医疗服务的组织实施和质量监督,医保部门加强运行分析和考核评估,提高基金使用绩效。
(十三)完善门诊中医药支付管理。建立健全门诊总额预算管理下的“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激励约束机制,门诊总额预算向中医药服务倾斜,对因中医药治疗费用占比较高造成的基金超支给予合理补偿,支持中医药临床应用。开展中医适宜技术门诊治疗纳入医保支付试点,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十四)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对于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综合考虑中医药服务开展情况,对因使用中医药造成的医保基金超支部分,根据履约评价情况可适当降低中医医疗机构分担比例,推动优质中医药资源下沉,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
(十五)建立多元化医保支付方式。对康复医疗、安宁疗护等需长期住院治疗的中医优势病种,可实行按床日付费,合理确定付费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开展具有中医特色的安宁疗护和康复医疗。
(十六)积极推进中医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逐步扩大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覆盖面,将符合规定的中医特色康复和护理服务项目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托自身资源或通过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等方式,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
五、强化医保基金监管
(十七)加强中医医药机构内部管理。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与医保基金使用相关的医保服务、人力资源、价格、信息、财务、系统案例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三合理一规范”要求。医保、中医药主管部门完善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考评制度、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领域不正之风,积极推进清廉医院创建行动。
(十八)建立适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智能监管体系。针对中医药行业医疗服务行为特点,积极推进智慧监管与信息化平台建设,科学合理更新智能监控知识库和规则库,强化事前提醒和事中审核,将监管延伸到医药机构服务端和医师(药师),提高定点中医药机构规范诊疗服务和医药收费行为的主动性、自律性,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发生。
(十九)完善部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医保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协同监管的综合监管制度,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和监测分析,积极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虚假就医、住院、购药、虚开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基金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依法查处各类定点中医药机构违规违法犯罪行为。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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