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中医药人教函〔2026〕22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直属各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规范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6年2月1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规范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胜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以传承中医药经典理论和学术思想,巩固中医药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以下简称“三基”),学习中医药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以下简称“四新”)为主,是中医药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促进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医学人文素养和法治意识,为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着力推动不同区域均衡发展,优先保障基层、欠发达地区和民族边疆地区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 第四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医学教育者除外),包括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中药师(士)、注册护师(士)、中医(专长)医师、乡村医生等。鼓励非中医类别医师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 第二章 中医药继续教育内容 第五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等基本知识,以及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重点强化的医德医风、医学伦理、医学人文等职业素养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从业行为规范等政策法规教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知识与技能教育。 专业科目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特点,遵循传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包括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专业知识、实践技能以及中医药经典理论、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传承和医学科技创新前沿知识等。 第六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岗位实际需求与个人实际情况接受分级分类的中医药继续教育。 初级职称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三基”为重点,加强中医药经典理论学习,培养中医思维,注重夯实从事中医药工作的基础。 中级职称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更新、拓展知识内容和知识结构为重点,加强中医药经典理论及其应用、古今名家学术经验传承,注重提高中医思维能力和技术水平。 高级职称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本专业学科前沿知识更新和提升传承创新能力为重点,强化“四新”学术经验的运用。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强化与其专长相关的“三基”学习以及医疗质量安全和基本急救技能学习培训,注重提高执业技能、诊疗水平和医疗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乡村医生应当以全科知识和技能为重点,注重对中医药基本知识技能的学习,强化中医适宜技术的学习与运用,提高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三章 学分授予 第七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获得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第八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师承教育、进修学习、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践活动、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九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包括中医药继续教育推荐项目和中医药继续教育推广项目,可以是面授(线下学习,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学习)和远程(线上学习)等学习形式。 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遴选公布中医药继续教育推荐项目。中医药继续教育推荐项目立足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需要,强调先进性、前瞻性,注重紧缺专业、中医药优势特色学科,学习资源向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倾斜。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项目申报要求,组织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等推荐单位按要求推荐,按程序组织专家遴选后向社会公布,供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自上而下设立中医药继续教育推广项目。中医药继续教育推广项目围绕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以基层为重点的中医适宜技术培训,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培训,中医药经典理论传承与临床应用、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与中医流派学术思想传承、中医药多学科交叉前沿进展、中医药行业相关标准与指南推广等各类专项培训。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适时公布,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设立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第十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根据内容、形式和效果,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一)国家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2学分计算。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10学分,其中,每个远程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3学分。 (二)省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人才培养专项。培训周期在3个月及以上、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中医药继续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三)师承教育。指按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要求,经用人单位批准、经指导老师所在单位同意并备案、且签订师承教育协议的跟师学习。当年累计跟师时间满3个月且经指导老师认可并证明的,视为完成当年中医药继续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四)进修学习。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当年累计时间满3个月的,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中医药继续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五)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指参加政府要求的援派医疗任务,包括对口支援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脱贫地区对口支援帮扶,援藏、援疆、援青等援派工作。当年累计时间满3个月的,视为完成当年中医药继续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六)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且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中医药继续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七)有组织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按主讲人每3小时授予1学分、参加者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时间不足的,按单次(不少于1小时)主讲人授予0.5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计算。每年最多不超过15学分。 (八)有计划的自学。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制定年度自学计划,基于岗位胜任力开展的多种形式的自学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授课或带教、参与专业考试命题、开展健康宣教、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承担教学和科研课题等。用人单位按照学习情况、学习成效等可验证因素,综合评估后授予相应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九)符合规定的其他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相应学分授予标准,报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后实施。 第十一条 参加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由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审定授予学分,并发放统一制式的电子学分证书。项目主办单位所在地区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项目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培训合格人员可在国家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查询、下载、打印学分证书。 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定并授予学分。 第十二条 参加省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人才培养专项,以及师承教育、进修学习、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践活动、有计划的自学等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的,由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后授予相应学分。 第十三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下一年度。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等专业间学分互认。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分。 第四章 学分登记 第十四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并获得学分实行信息登记制度。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信息登记情况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用人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并获得学分情况进行审核、登记。 第十五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凭学分证书等相关材料到用人单位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的形式、内容、学习时长、考核结果、学分数及学分授予单位等基本情况,作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有效凭证和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提升中医药继续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推进学分电子化和学习档案信息化建设,推动学分授予、学分审验登记等信息的开放共享。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强化中医药继续教育监管,健全评估机制,综合运用第三方评估、飞行检查、暗访等方式开展监管评估,重点评估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学分管理、收费及资金使用、培训质量和效果、行业和学员反馈意见等。评估结果作为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绩效考核、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监管。 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按照“谁申报、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主办单位按照省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公布的项目内容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培训地点、授课教师、授课内容及授予学分数等。中医药继续教育远程项目在申报、遴选、公布、学分登记、监督管理等方面与中医药继续教育面授项目实行统一管理。 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应提供满足培训需求的相关条件,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管理。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前2周填报开班信息,包括项目举办时间、地点、师资、举办方式等;举办后2周内完成执行情况报告工作,包括学员考勤和考核、学分预授、项目总结等。以远程或面授+远程形式实施的项目,需同时提交该项目授课资源所在网站名称、网址和学员学习记录等材料。 加强对异地举办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管理。跨省(区、市)举办的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项目,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2周前在国家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进行信息登记,并接受项目举办地所在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的监督。异地举办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项目由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加强管理。 各地每年要对本地区举办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随机抽查,抽查数量应当不少于年度公布项目总数量的10%。 第十九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学分授予全过程监管,对弄虚作假、乱授学分等违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单位,将视情节暂停1—3年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资格,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分授予途径和标准的具体要求,报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国中医药发〔2006〕63号),《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国家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发〔2007〕45号)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10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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