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组织:
由河南省中医药研究促进会归口的豫产名药(中药)品牌评选规范T/HARACM0008—2023、中医药健康旅游品牌评选规范T/HARACM0009—2023、中医世家评价规范T/HARACM0011—2023、中医药百年传承人评价规范T/HARACM0012—2023、中医流派创始人/传承人评价规范T/HARACM0013—2023、中医药一技之长评价规范T/HARACM0014—2023、药王传人评价规范T/HARACM0016—2023、健康用品生产技术规范T/HARACM0005—2024、膏剂类健康用品生产技术规范T/HARACM0006—2024、贴敷类健康用品生产技术规范T/HARACM0007—2024、液体剂类健康用品生产技术规范T/HARACM0008—2024、艾制品类健康用品生产技术规范T/HARACM0009—2024、男用延时剂健康用品生产技术规范T/HARACM0010—2024、粉剂类健康用品生产技术规范T/HARACM0011—2024、岐黄中医文化传承人评价规范T/HARACM0012—2024、中医药学术共建单位管理规范T/HARACM0013—2024等16项团体标准,供社会免费自愿采用。
在实际采标应用中,上述16项团体标准内容出现定位不准、水平不高、管理不规范、用词不准确、容易给有关单位部门、社会及采标组织造成误解等方面的问题。经上级指导,我会决定于2026年9月8日废止以上16项团体标准。我会在面向社会征求有关组织、专家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后,进行重新研究修订事宜。
已经在2026年5月31日前自愿采用上述16项团体标准,并在我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备案的,请于9月25日前联系我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办理采标文件收回手续,逾期我会不予认可并按恶意逃避行为处理。
特此公告。
河南省中医药研究促进会
2023年9月8日
豫公网安备41010502006135号